《抚顺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》自2024年10月29日起施行。适用于抚顺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、运行管护、水源保护、维修养护、水质监测检测、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。其他饮水工程可参照执行。
一、背景依据
“民以食为天,食以水为先”。农村供水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、生活幸福,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和重要保障,解决农村供水问题历来都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大事。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关心农村供水问题,指出“要让农村人口喝上放心水,不能把饮水不安全问题带入小康社会”。长期以来,抚顺县委、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供水工作,到2023年底,全县共有农村供水工程196处,覆盖受益人口10.85万人,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2.4%。农村供水工程是重要的民生水利工程,为加强我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,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、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、产权归属明确、责任主体落实、责任和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保证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《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》(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)等法律、法规,有必要制定《抚顺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》。
二、主要特点
一是确保饮水安全。把维护人民身体健康,增进民生福祉作为立法的出发点,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管理,提升农村供水水质保障水平,让农村居民喝上干净水、放心水,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。
二是强化监管责任。与城市供水相比,农村供水存在涉及部门多、管理链条长,产权不清晰、管理主体不明确,重建设、轻管理等突出问题,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,不断完善农村供水管理体制。
三是结合我县实际。重点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,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,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。考虑到各地发展不平衡和供水条件的差异性,对分散式供水也作出规定。
文件解读单位:抚顺县水务局
文件解读人:王玉阁
解读人办公电话:024-57599890